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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聯社
最新公布的銀行理財產品平均收益率僅有2.65%,但一款號稱“靈活存取”且預期年化收益率能達到13.5%的“理財產品”卻在市場公然宣發。
而且,這樣的產品還不是來自正規的持牌金融機構,是出自一家企業搭建的“員工理財”平台。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近日,名為 “弘利亨通” 的微信公眾號發布公告,浙江弘泰宏業集團推出員工理財平台“弘利亨通”。
從 “弘利亨通” 平台頁麵信息來看,該平台推出日弘寶、月弘寶、季弘寶、半年弘四款產品,預期收益分別為 8%、8.5%、9%、10%,投資期限依次為靈活存取、30 天、90 天、180 天,起投金額均設定為 1000 元。

特別的是,截至 2 月 28 日,該平台推出加息活動,日弘寶、月弘寶加息 5%,季弘寶、半年弘產品分別加息 3%、2%。經計算,活動期間這四款產品的預期收益在 12% - 13.5% 之間。並且,活動期間已購買的定期產品,按加息後的收益率執行。

財聯社記者以投資者身份向平台相關人士谘詢了解到,其模式與前幾年部分地產公司的員工理財產品類似。用戶投入的資金,暫不用於某個指定項目,主要流向集團內部運營項目,尤其是陵墓產業。
那麽如此高息的項目,誰有資格投資?
上述人士進一步解釋,目前集團的員工理財實行注冊審核製。一名員工最多隻能推薦兩個用戶。
“這個理財計劃相當於集團將自己投資的部分項目收益,以員工理財形式轉讓給投資者。比如,員工在平台購買1000元,就對應集團在某項目中的 1000 元投資。本輪員工理財產品募集的預期在5000萬元左右。”該人士對記者稱。
微信公眾平台注冊頁麵顯示,這一賬戶的運營主體為杭州郡泰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天眼查信息表明,該公司主要從事居民服務業。其母公司浙江弘泰宏業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範圍涵蓋建築用石加工、建築材料銷售、物業管理、養老服務、殯葬服務等多項業務,但並未獲得金融相關資質。
對於公司目前正在發行的員工理財產品,是否已取得相應的金融資質,財聯社記者致函浙江弘泰宏業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截至發稿未獲回複。
並不新鮮的“員工理財”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所謂的“員工理財”並不新鮮。
裁判文書網的搜索結果明確顯示,“員工理財”相關糾紛涉及的訴訟案件不在少數。較多情況下,非金融機構發行員工理財產品可能被法院定性為兩種性質:一種被認定為民間借貸的內部理財產品;另一種被認定為非法集資。

有法律人士向財聯社記者指出,判定二者主要從三方麵考量:其一,借錢目的是用於企業經營,還是通過金融手段獲利;其二,借貸行為對象是特定對象,還是社會不特定對象;其三,資金占用費利率處於正常範圍,還是明顯畸高。
財聯社記者在裁判文書網找到的一份“張某、秦某某集資詐騙二審刑事裁定書”,亦明確揭示了河北某地一家企業法人張某,在沒有經過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依托其經營的某公司,先是在員工內部推行“員工理財”,2010年後又以兼職員工的名義在社會上進行所謂投資理財或向他人借款,並默認各投資人及他人進行口口相傳,承諾給予1.5-2%不等的月息的全過程。

相關文書顯示,張某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1.9億餘元,造成損失1.1億餘元。最終因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刑事部網絡犯罪辯護中心主任林子淇告訴財聯社記者,不具備銷售理財產品資質的企業機構麵向員工發布理財產品,可能觸犯非法集資相關罪名,常見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及集資詐騙罪。
林子淇也補充:“實踐中,有部分這類行為的結果以民事判決及裁定呈現,因為員工自行選擇的維權方式為民事起訴,部分法院選擇尊重員工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權。但這並不應被視為對這類行為非法集資性質的否定。”
前述法律人士還對財聯社記者補充道:“此類信息放在公眾號平台,還公開這些聯係電話,普通公眾也可以接觸到相關宣傳信息,如果還有實質性吸收到公眾的存款,性質就很難說了。”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政務信息發布平台 “湖南金融” 1月18日發布案例,2021 年 11 月,估值 70 億的知名物流配送平台企業雲鳥科技突然宣布破產清算。而此前公司要求員工購買麵向員工的福利產品“互利籌”理財也無法提現。文章顯示,雲鳥科技內部這個“互利籌”,本身就不合法,雲鳥科技的行為已涉嫌非法集資和強迫交易。

普通金融消費者怎麽判定金融產品的合規性?
資深金融監管政策專家周毅欽告訴財聯社記者,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於特許經營行業。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企業向內部員工提供理財產品“貌似”以“員工福利”名義發行,實際上卻是一種變相融資行為,遊走於法律的灰色地帶,存在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的風險。
對於普通金融消費者而言,如何判斷理財平台的合規性?周毅欽將其歸納為三個維度。
其一,查看理財平台是否取得合法的金融經營許可。金融消費者需核實平台是否持有正規金融牌照,可通過金融監管部門網站查詢相關資質信息。通常,隻有商業銀行、理財公司、基金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正規金融機構,才能持有合法的金融經營許可。
周毅欽指出,其二,關注產品是否存在高預期收益率宣傳。這類理財平台往往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吸引投資者,利誘性極強。它們所宣傳的產品收益率遠高於市場平均水平,甚至承諾 “保本高息”。
其三,留意造勢聲浪與傳播強度。這類理財平台常通過各種方式宣傳造勢以吸引金融消費者,如口口相傳、散發傳單,借助網站、公眾號、微信群、QQ 群等進行公開宣傳,以此擴大平台影響力。
世上沒有 “免費的午餐”。高收益且低風險的投資品種很可能是投資陷阱。周毅欽提醒,金融消費者在挑選投資產品時,若遇到非正規金融機構發行、承諾高額回報且造勢宣傳力度大的產品,務必格外警惕,果斷拒絕此類投資產品,同時也不要盲目輕信身邊領導、同事、朋友、親人等熟人的推薦。
(財聯社記者 郭子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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