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裏美生物技術公司因護膚品帶有禁止使用成份“地索奈德”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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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寫搜片近日,信用中國官網公布一則有關廣州裏美生物技術比較有限公司的行政部門處罰通知書,據穗雲市監處字﹝2021﹞972號表明,2021年1月28日,我區依據廣東藥監局授權委托廣東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NO.2020A10032、NO.2020A10029),檢測報告標識:廣州裏美生物技術比較有限公司授權委托廣州千邦護膚品比較有限公司生產製造的“裏海傳說故事祛斑美白修護霜”(生產批號:QB19102811)、裏海傳說故事美白皮膚修複去斑護膚套裝-祛斑美白修護霜(生產批號:QB20082610)被廣東食品類藥品檢驗所檢驗出帶有護膚品禁止使用成份“地索奈德”,檢測結果為不符合要求,被告方市場銷售不符合我國《化妝品衛生標準》的護膚品的個人行為因涉嫌違背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要求,遂依規立案查處。

  經查明:2019年1月1日被告方與廣州千邦護膚品比較有限公司(提起公訴)簽署了《加工合同》,依照該合同書被告方向廣州千邦護膚品比較有限公司給予包裝材料,廣州千邦護膚品比較有限公司承擔內容物的生產製造、罐裝和製成品包裝,生產加工生產製造被告方已有“裏海傳說故事”商標logo護膚品。委托方廣州千邦護膚品比較有限公司依據被告方訂單信息,於2020年8月25日生產製造出裏海傳說故事美白皮膚修複去斑護膚套裝-祛斑美白修護霜(生產批號:QB20082610)的製成品總共997盒(訂單信息1000盒,抽樣檢驗3盒),並未交貨於被告方,因而被告方不會有市場銷售個人行為;於2019年10月27日在出廠了4991瓶(訂單信息5000瓶、耗損6瓶、抽樣檢驗3瓶)裏海傳說故事祛斑美白修護霜(生產批號:QB19102811)已交貨被告方。

  另查清:被告方市場銷售以上“裏海傳說故事祛斑美白修護霜” (生產批號:QB19102811)4991瓶,市場銷售價格為1一元/瓶,總銷售額為5049一元,接到檢測報告後,被告方共招回以上護膚品2016瓶,剩下2975瓶已耗費,沒法招回,招回的2016瓶一不小心局在生產製造方廣州千邦護膚品比較有限公司扣留,故我區評定被告方經銷商以上檢驗不過關護膚品的非法所得32725元。

  上述事實,關鍵有下列直接證據證實:

  (一)被告方企業營業執照、法人代表、受托人身份證件影印件、委托授權書各1份;

  (二)當場詢問筆錄1份,訊問筆錄2份;

  (三)被告方市場銷售紀錄、護膚品委托加工物資合同書各1份;

  (四)被告方商標注冊號影印件1份;

  (五)廣東藥品檢驗所檢測報告影印件(NO.2020A10029、NO.2020A10029)各1份;

  (六)被告方不過關產品追溯原材料1份。

  我區於2021年7月16日向被告方送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以上違反規定客觀事實、擬做出懲罰的根據和原因、懲罰力度,及其具有闡述、申訴書和規定舉辦聽證會的支配權,告之了被告方。被告方在法定時限未明確提出闡述和申訴書建議,也未規定聽證會。

  被告方經銷商檢測不過關護膚品的個人行為,由於接到不過關報告後緊密配合,積極招回不過關的護膚品,合乎《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被告方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能夠依規從輕處理懲罰:(七)積極匯報或是積極中斷違紀行為,積極主動采用招回、糾正等對策清除或緩解傷害不良影響;”的要求,綜合性考慮給與從輕處理懲罰。

  被告方的以上個人行為組成《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要求所說的市場銷售不符合我國《化妝品衛生標準》的護膚品的違紀行為。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生產製造或是市場銷售不符合我國《化妝品衛生標準》的護膚品的,收走商品及非法所得,而且能夠處非法所得3到5倍的處罰”的要求,決策對被告方做出以下懲罰:

  一、收走非法所得32725元;

  二、處罰98175元。

  罰繳累計13090零元。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要求,勒令被告方終止市場銷售以上不符合我國《化妝品衛生標準》的護膚品。

  被告方應自接到本認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特定金融機構交納處罰。貸款逾期不交納,每日按處罰金額的百分之三加處處罰。

  據天眼查APP表明,廣州裏美生物技術比較有限公司創立於2015年12月11日,注冊資金五百萬元,吳宏建出任法定代表人,持倉80%,徐曉楠持倉20%。